据中新社报道: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国公务员法草案,拟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一九九三年,中国曾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但并未规定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聘任制曾有一些探索,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效果不理想。
二00二年,中共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专家表示,聘任制可以弥补委任制的不足,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有助于激活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
此次提请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专门设立一章对职位聘任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范。草案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草案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草案拟授权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专家指出,近二十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因此,在公务员法中对实行聘任职位的范围、聘任合同及争议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为党政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也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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