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未偿还的情况下,当事人因与对方失去联系而寻求警方介入,实际上并无太大意义。
这主要是因为欠钱不还的问题属于经济纠纷,并非公安机关所管辖的范畴。
在债务人失去联络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的时间范围之内,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工商注册地址、常常居所地点或是在借款合同当中明确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追回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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