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确诊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所需材料
①男女双方身份证,女方社会保障卡;
②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始发票丢失的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财务结算章;
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属于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2)属于流产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医院出具的怀孕流产诊断证明原件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属于难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证明原件以及出院小结。
3.办理渠道
区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4.办理时限
工作日随到随办,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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