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鼓励向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家庭出租房屋
时间:2023-05-29 11:00:33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天津频道记者获悉,根据《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对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天津市2009年出台的《关于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发放补贴的操作程序规定,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在此基础上,本次新制定的《操作程序中对出租人补贴资格认定要求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提出,出租人应当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给一户家庭。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屋,申领出租人补贴。出租人将成套单元住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其他房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出租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出租人补贴。

在审核方面,新《操作程序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的审核工作由过去的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内。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出租对象审核和租赁期限审核,与原有要求基本保持一致。例如,要求将承租人取得的《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租赁期限认定原则为: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赁期限连续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两年计算,并以此类推。

新的《操作程序还要求,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租人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存折内。同时,对三类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一是出租人死亡的,原则上由配偶申领。申领时,应当提供出租人死亡证明;出租人无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推荐领取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二是出租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其中一人申领。申请出租人补贴时,原则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的作为出租人的共有人办理申请。该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共有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三是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出租人不再具备出租条件。出租人补贴可按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时间进行计算。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截止日期,以征收(拆迁)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出租人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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