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船舶优先权
时间:2023-05-08 10:10:42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留置权人对留置权发生的费用只能保留特定财产,不必询问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包含债权人出售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卖标的物。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但是,船舶一方要利用它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对这一权利有充分的认识,不能随时随地无限制地行使这一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海上货物留置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债务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指在海上运输或者海上活动中,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权利。债权人必须占有留置权下的货物,海上货物的留置权以占有为基础。债权人不占有留置权货物的,留置权不存在。留置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保证债权实现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债权作为一种债权,是对特定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但不能向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债权人不能扣押非债务人的货物,否则将构成非法留置权,侵害货物所有人的利益。货物必须在合理限度内保留:所谓合理限度,是指保留货物的价值应当与所欠债务的数额成合理比例。一般来说,应略大于所欠金额,最多不超过债务金额的两倍。这样,既可以保证债权的履行,又可以防止因货物留置权扩大收货人的损失。此外,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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