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惯例,只有在正常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因为其他因素在同样的时期内也为职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员工申请和领取失业救济金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在此期间,职工无需为社保、医保承担额外费用,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障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享受失业金福利的同时,员工仍然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
然而请您了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职工是无法进行社保方面的补缴或续缴工作的。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阶段内是无法进行缴纳的。但是在这个特殊时期里,就业者依然有权享受到医疗保险带来的便利与保障。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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