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04 20:44:06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现将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恭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3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304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61元/亩到23047元/亩之间。

平安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9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8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20元/亩到22880元/亩之间。

莲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056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02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506元/亩到22024元/亩之间。

栗木镇、嘉会乡、西岭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7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80元/亩到19920元/亩之间。

龙虎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0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83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58元/亩到17834元/亩之间。

观音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92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791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47元/亩到17791元/亩之间。

三江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0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10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76元/亩到17107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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