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脑震荡的规定
司法鉴定脑震荡的规定是一种常用的原发轻形颅脑损伤,无确立中枢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腰椎穿刺、头部或MPd检查无出现异常发觉。除开伤员主述病症以外,现阶段未有疾病诊断或评定检测的客观性指标值,因而涉及到轻微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也就看起来比较繁杂和无法掌握。因此,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把“轻微脑震荡”做为轻伤鉴定根据,反而是着重强调“头顶部损害确定发生短暂性脑血管意外和近事忘却”
二、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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