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上班就等于工伤消失吗?
时间:2023-11-05 18:20:06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法律规定的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休息和治疗的权利。工伤医疗期是让工伤职工得到必要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在医疗期满后,如果伤情尚未痊愈,工伤职工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在此期间,工伤职工可以拒绝单位要求上班的要求,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或降低工资水平。

在法律赋予的工伤医疗期内,您可以拒绝提供工作。工伤医疗期是让您休息的时间,如果期满后伤情尚未痊愈,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直到伤愈为止。在此期间,如果单位要求上班,可以拒绝,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也不能降低工资水平。

【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工伤受伤或者患病的职工所给予的医疗、康复、护理、经济补偿等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护理待遇和经济补偿。

医疗待遇包括:

1.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非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程度护理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医疗补助金、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医疗补助金、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康复待遇包括:

1.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非因工伤发生的康复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程度护理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医疗补助金、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医疗补助金、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护理待遇包括:

1.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非因工伤发生的护理费用,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程度护理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医疗补助金、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贴、医疗补助金、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经济补偿包括:

1. 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待遇,实行社会统筹。

工伤待遇的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待遇,实行社会统筹。

在法律赋予的工伤医疗期内,您可以拒绝提供工作。工伤医疗期是让您休息的时间,如果期满后伤情尚未痊愈,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在此期间,如果单位要求上班,可以拒绝,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也不能降低工资水平。工伤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工伤受伤或者患病的职工所给予的医疗、康复、护理、经济补偿等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护理待遇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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