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病、老年发生不幸事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死亡或者退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解决因病、伤残、老年、死亡造成的经济困难。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发生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家庭赡养的物质保障形式之一。人寿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使用,由被保险人定期支付设立。寿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时,国家会给他一定数额的钱等。根据保险形式,人寿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根据人身危险的性质,可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事故损害。根据《民事案件诉因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客运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飞机对地和水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纠纷有三种: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职工赔偿纠纷;用人单位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危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建筑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赔偿纠纷;有三种纠纷:堆放物倒塌的赔偿;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特别行政区士兵的侵权行为;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赔偿;紧急避难造成的损害赔偿。(1)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权利人、义务人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达成的协议。(2)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劝说、说服,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诉讼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由当事人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
解决寿险纠纷通常有三种方式,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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