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2、《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就业状况;
(四)社会保险标准。
3、《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目前的方法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就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这两个方法中都提到了“加上一个调整数问题”,而“调整数”就是根据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而得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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