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除当事人单纯以确认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外,其余案件均是以解决实质纠纷,明确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因而会形成多种诉讼形态:或是原告以合同有效主张相应权利,被告以无效抗辩;或是原告以无效为由起诉要求恢复财产原状,被告以有效抗辩要求继续履行;抑或是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裁判机关认为应属无效等等。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外乎对合同效力的争议及对后续财产的争议两大部分,诉讼节奏也相应地分为二个层次递进。第一阶段,围绕合同效力争议展开;第二阶段,凸现财产后果的处理。又因为“无效”与“有效”引发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如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过度纠缠于合同效力争议而导致案件搁置,笔者个人认为,法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问题先行做出判决,以及时固定焦点,控制诉讼进程和步骤。
一、无效合同纠纷的时效问题
与会者对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计算存在分歧,观点如下:
(一)从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该种观点认为,在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权利人已经认识到合同无效,可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如未认识到合同无效,则应依照合同主张权利,虽然主张权利的后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权利归于无效,但因合同无效将依法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定债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仍可实现,故上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这也是上级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目前遵循的执法思路。
(二)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该种观点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可能发生财产返还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上述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这也是上级法院民事审判条线目前遵循的执法思路。
(三)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
该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比较复杂,不同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情况,譬如有些损失要得到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后才能确定,故不宜“一刀切”地划定单一标准,应由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判断标准原则上还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之时起计算为妥。
经研讨,与会人员对于以下问题基本形成一致观点:第一,关于对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该项请求属于权利的主张范畴,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对于合同经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分别情况予以具体分析,包括:一是对于因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确认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行使,在诉讼时效上应严格限制,其起算点应从合同自始无效时确定。二是对于法律并非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此类合同在确认无效后,如委托理财纠纷,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从该项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三是对于诸如企业间借贷纠纷,因此类合同均约定有履行期限,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事实上也是履行完毕后产生纠纷的,故在诉讼时效的确定上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二、合同无效诉讼费怎么收
合同无效诉讼费的收取: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分别计算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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