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离婚这个事项,它自身并不具备反悔的可能性。
在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后,他们的夫妻关系便立即依法宣告解除,任何一方均无法对这一决定进行反悔。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对恢复夫妻关系持有共同的意愿和选择,他们必须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起复婚登记,以使这一愿望变为现实。
其次,若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则该问题具有被反悔的可能性。
倘若依照原有的协议执行已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或者抚养费用明显低估,那么无论是父母中的哪一方,都有权利随时提出修改抚养权的请求,甚至可以主张增加相应的抚养费用。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方面的协议原则上不可被反悔,但如果能够证明在订立此种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的出现,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出重新划分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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