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2)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共同债务。
房屋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贷款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贷款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贷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6、贷款申请人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7、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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