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接收房屋的最长延期时间为三个月。若在买方进行催告后,卖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方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
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交付房屋的期限应按照之前的约定严格执行,任何延迟均不被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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