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的区别
时间:2024-04-27 06:13:34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

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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