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的特殊经济区域之一,深圳在适用刑事法律方面遵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对于那些实施了强奸行为并涉及到妇女、未成年人等敏感群体,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导致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是生命危险等恶劣情况下的罪犯,可判处的最严重的刑罚即为极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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