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退换保证书
时间:2023-03-14 10:31:48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退还保证金刑诉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确保保证金的退还。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保证的概念。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2)保证金的数额与收取管理。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根据《规则》第90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根据《规则》第102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情形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3)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解释》第124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取保候审期间都严格的遵守了国家的各种规定,等到取保候审结束了以后,工作人员就会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我们凭借这一通知书直接到指定的银行去领取保证金,也就是保证金不必再到公安机关向工作人员索要了,但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话保证金将直接全部没收了。可见,退还保证金刑诉法规定的内容还是非常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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