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暴力手段、威胁措施等强制性行为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承担服务或者强行要求他人接受服务时,凡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如致被害人受轻程度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
再者,如导致直接金钱损失达两千元人民币或以上;
再次,若进行了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强迫性交易行为,或者在同一事件中迫使超过三个人进行交易;
另外,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强迫手段获取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收益,并且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也达到两千元人民币;以及在强迫过程中促使他人购买伪劣商品价值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累积达到一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后,还包括其他严重情节的各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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