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属转外就医的,须事前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就医终结后,凭附表中所列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同次转外住院因病情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之日起7天内携转入医院出具的病情近况治疗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参保人属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异地工作的,须事前按《关于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医保参保人员实施报备工作的通知》办理"异地报备"审批手续;已办理异地报备的参保人需转外就医的,须由报备的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并加盖公章。
3、参保人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因急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在异地住院期间需进行所在医院以外的他院检查和治疗时,须经所在医院的科、院两级书面审批,此审批件作为报销凭据之一。
5、异地分娩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单位产假证明。
6、灵活就业等个人参保人员因就业而长期居住外地:超过6个月的,由个人申请报备后按异地工作人员管理;若外出工作时限小于6个月的,仅限于急诊费用的报销和慢性病的门诊维持医疗,除需提供外地的工作证明材料外,后者还需提供平时在厦有关的医疗门诊病历。
7、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的异地医疗费:
(1)属于恶性肿瘤病例治疗方案疗程内的化疗放疗及定期复查,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原转外就医医院开具的后续化疗放疗治疗方案及疗程证明;
(2)在厦住院期间无人照顾,确需投靠直系亲属,并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当地居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医疗,申请报销时,须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前者提供外出学习通知书、后者还需提供平时在厦有关的医疗门诊病历;
(4)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其疾病又确需转外住院医疗,且是第一次未办转外就医手续的;
(5)虽已办转外就医手续,属于超转外医疗期限而无延期医疗证明的,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原转外就医医院开具的延期治疗证明;
(6)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转外医疗后自行转入当地其它同级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又属第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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