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飞网络公司和洛川设计公司在协议履行一定时间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可以认定洛川设计公司一般认可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开发工作。软件开发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一次性完成所有工作,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双方还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达成了相应的协议。此外,软件开发完成后,洛川设计公司向腾飞网络公司支付了2万元。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开发软件,视为已通过腾飞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验收。洛川设计公司不得以腾飞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问题为由拖延支付剩余价款。因此,洛川设计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委托开发软件后拒不付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是的,因为委托开发软件后拒不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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