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中旬,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很重要的一条是放宽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
该条例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条件限制,从提出申请前在我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放宽至1年;另外,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
同时,条例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