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是: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将情节分为定罪界限的定罪情节,如果某一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情节明显轻微,不能视为犯罪;
2、犯罪已过起诉期限的;
3、被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不起诉后制定的不起诉决定书中都有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告知事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公安机关将公诉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处理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类决定作出之后,需要依法制定不起诉决定书,此类决定书之中一般会包含被不起诉者的姓名等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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