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为名强索财物”这一现象,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中的某一方借助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前提条件,向对方索要确定金额、数额较大的财务资源,以此来作为投入这段感情以及结婚仪式的筹码。
这种状况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首先,要求支付财物的一方大部分为婚恋活动中的当事人或者担任主角的一方,女性相对于男性的频率会更高些。
而且,这种索求财物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金钱方面的索取,某些时候甚至可能涉及到婚姻当事人的家人,如父母等长辈也参与其中进行财物要求。
其次,从婚姻决策权的角度来看,男女愿意结婚并组建家庭的基本动机还是出于自发自愿、自主选择的态度和选择,这恰恰反映出他们所展现出来的个性意志,然而,索要财物却被视为他们愿意步入婚姻殿堂的先决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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