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在于:
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2.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3.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方式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方式是: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对于结婚时间较长;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女方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
5.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礼品;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花费的钱物;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离婚时,一律不得追索;
6.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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