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与企业之间通过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企业可以终止合同。事实上,许多人为了进入一个好的企业而寻找一份薪水更高的工作。当自身条件不符合企业聘用条件时,可伪造学历证书,虚报工作经历,使自己符合企业要求。雇员受雇后,企业可能通过各种渠道知道雇员提供的某些信息是虚假的。此时,可以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以员工存在欺诈和欺诈为由,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这一主张通常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并非所有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案件都属于欺诈
在处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案件时,一些企业认为任何对员工的欺骗都属于欺诈,这是错误的。比如,为了防止员工作弊,有些企业会要求员工在《求职登记表》或《入职登记表》底部写上“我保证上述信息完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金”等保证表格,并签字确认。此后,企业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将以此为基础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
III.相关法律规定
这种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经济补偿,并可以收回经济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致使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图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发生争议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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