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新公司法颁布以来第一例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余某某与连某某婚后生有大儿子连aa、二儿子连bb,1972年抱养女儿连cc。二儿子连bb与妻子黄mm先后开办了赣州市m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qq广告有限公司、赣州qq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沙石qq家具厂、沙石yy采石厂。
2005年4月12日,二儿子连bb遇车祸身亡,余某某因继承取得上述三公司二厂的19.975%的股份。后因余某某与黄mm在财产分配上产生分歧,2006年7月,余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散赣州市m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案是一起因家庭继承纠纷引发的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涉该案相关的共有五个法人企业,如果简单地判决结案将可能引发多个案件,不仅造成诉累,增加诉讼成本,而且还会影响家庭和睦产生不稳定因素并影响企业的发展创业。
在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情况下,赣州中院民二庭的法官们从情理出发,从法理分析,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考虑,分别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同时也积极发挥诉讼代理律师的作用,经过来回十几次的调解工作,在各方当事人意见比较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召集各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最终使他们达成公司收购余某某股权的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避免了家庭矛盾激化,保证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全文5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