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怎么判
时间:2023-06-07 15:32:32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怎么判

建设工程限受偿权定权利需经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事径行行使.

高院于2008给广东省高院批复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种定优先权需事另外予明示高民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行使优先权期限六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行使优先权期限六月且变期间存断、止、延情形"

说论民院作调解书否明确规定承包享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要定期限内主张行使该项权利均应受保护

二、如何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二)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2、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三)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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