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任何一方最后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不受理原告的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的。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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