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和限制高消费的具体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公布,相关单位可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将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在高级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或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场所办公等。
首先,执行部门能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途径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其次,这类人群还将被限制高消费,具体限制在: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限 制 措 施 有 哪 些 ?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违反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 禁止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不得在高档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购买豪华住宅。
2. 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失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3. 拍卖、变卖财产:失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4. 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
5.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查询、扣押、冻结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等。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是为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是为了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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