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拉机属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拖拉机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只行驶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等相关工作。
四、根据《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
2、第四条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2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
(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五)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六)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
(七)全挂拖车16年;
(八)半挂拖车12年。
3、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五、目前临浦镇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拥有情况:临浦镇现有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即牌证齐全的拖拉机)243台,到2013年12月31日止,已达报废年限的拖拉机有122台,符合2013年应年检合格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有121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今年临浦镇上道路拖拉机年度检验期为2013年9月至10月间,11月份为补检期。目前已检验合格的临浦镇上道路行驶拖拉机115台,还有6台需补检。已报废拖拉机56台,其余已达报废年限的拖拉机,临浦镇农机管理部门正在组织报废和注销工作。
六、欢迎网友对上道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拖拉机、老旧报废拖拉机、脱检拖拉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查处,电话:1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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