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承担现有债务负担的情况之下,如欲消除其个人信誉记录中的不良标签,您需要立即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并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要任务是主动与债券持有人建立良好的联系,共同协商制定出公正、合理而且易于实施的还款方案,并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承诺。
若能证明自身的确面临着特殊困境而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同时又展现出积极的还款意愿,那么在特定的条件下,这或许可以帮助您摆脱信用污点的困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以下几种情况将导致失信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被自动删除:(1)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顺利完成了执行工作;
(2)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删除失信信息,经审查后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4)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连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两次以上,均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5)由于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予以暂停;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然而,请务必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仍需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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