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存在的合同
时间:2023-10-10 19:50:07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有两种,分别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合同。这两种合同类型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因此,以上是该素材的摘要。

以下是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类型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类型。

首先,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此外,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其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最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类型包括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包括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了解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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