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一般在专利申请通过前产生。检索报告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作出地报告。专利申请,需要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不能与其他已通过专利相似,达到相关条件的,才能完成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在实践中,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是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人不服,就无法主动通过任何程序来确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字面上看,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包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的解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如果对检索报告的结论不服,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对侵权诉讼中止(参见本章中的实用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的特别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就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捍卫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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