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你是被举报人
1、首先要根据对方举报的内容,仔细检查自身被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
2、如果对方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人存在侵权、违规违纪、扰民或其他问题,建议及时整改,不要等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才加以重视。
3、如果对方举报的不属实,可不予理会,或向有关调查人员说明情况。
二、如果你是信访接待人
1、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管是不是匿名信访举报,都要引起重视,按正常的办文程序处理。
2、做好信访登记。对来访举报的时间、举报内容、举报对象等信息进行记录备案。
3、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并协调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注意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4、如果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调查处理过后,建议向举报人回访。
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规定
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规定主要是:
1、首要工作就是要真正做到对举报人的有效保护;
2、核实新的真假并作出决定;没有具体事实的,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3、做好后续工作,对举报真实线索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污蔑他人提供假线索混淆视听的,给予一定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谈。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通过12309举报网站或者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举报内容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七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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