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好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座谈。
自治区领导苏德良、张小素在座谈会上讲话。
大家认为,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遭受严重暴力刑事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记者白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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