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一般情形下,乘坐者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乘坐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该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有影响的,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有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反向、侧向骑坐。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是交警鉴定的吗
车辆痕迹鉴定不是交警鉴定的,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部负责的,车辆痕迹鉴定的流程是:
1、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要报领导签字。
3、领取鉴定报告书,一般必须由办案人亲自到技术科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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