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数名责任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数名责任人应当是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各自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而引发了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重伤的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应当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由谁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出具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情形有哪几种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情形有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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