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酒后乘坐醉驾司机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你知道吗?
90后打工仔刘-洋(化名)在北京从事物流工作。2012年6月初,忙碌了一天的他与几个同事相约到一家酒馆小聚。一直到晚上凌晨,喝得东倒西歪的刘-洋和同事们才踉踉跄跄地从酒馆出来。
由于顺路,刘-洋便搭了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
孰知,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小苑一个不小心,小轿车就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
判决之后,法院对此进行了更详尽的解释:
法官认为,刘-洋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
原告刘-洋与被告小苑一起喝了酒,在明知道喝酒后开车非常危险,仍然乘坐,这说明了刘-洋自愿承担小苑酒后驾车的风险。
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后,刘-洋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洋自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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