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保人员被判刑,会影响到哪些社保待遇
被判刑后,很多社保待遇都不能享受,还会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保叔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去触碰法律底线,否则之前缴纳的社保,很可能就白缴了。
1、养老保险:
①被开除公职、除名: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累计计算
参保职工如果因为触犯刑律或违规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都可以被承认且累计计算,而视同缴费年限不可累积计算。而保留公职的,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②缓刑期间:满足退休条件,可正常退休
参保人员缓刑期间,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满足养老退休条件的,是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③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必须等服刑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是不补发养老金。
如果是在退休之后违法的,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才可以按照服刑前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④监外执行:继续发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如是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在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⑤在押未定罪:不发养老金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⑥死刑:不同情况,养老金继承情况不同
职工被判死刑并被没收个人财产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继承,直接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被判死刑没有被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予以继承。上述各类人员遗属均不得享受相应待遇。
2、医疗保险:
①服刑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服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可到地税部门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②通缉期间:暂停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如果因为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将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没有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③死刑:未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个人账户可继承
参保人员在服刑间死亡或被判处死刑,未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实际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3、失业保险:暂停发放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有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服刑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也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二、过度退休金如何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0.01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现称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退休金如何计算
1、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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