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8-16 21:11:04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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