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后中止执行吗
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后不一定中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这些权利规定的还是比较足的,公民有足够的救济权利。
二、法院对执行异议立案程序
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2.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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