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的数额一般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定作人应依约给付。如无约定的,则应依一般交易的标准来判断。即以该工作成果交付时当地同种类工作的一般报酬为准。如承揽人的工作缺少可资参考的标准的,则以其过去同类工作的报酬为标准。不过,报酬不以货币为限,只要当事人同意,以其他物代替亦无不可。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一、民法典中承揽合同是无名合同吗
承揽合同是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有哪些种类?
承揽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全文8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