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费规定经营者应当细心解释
时间:2023-06-07 18:10:24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消费者张先生称:2006年11月份购买一台康佳电视机。2009年7月1日因电视机色彩出现问题要求康佳公司予以维修。维修人员上门后,还没进行检查就要求先支付100多元钱(检测费,零件费等),消费者不能接受。维修人员就收取20元的上门费就回去。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公司有个说法。

经虹口区消保委调查了解:据消费者反映,维修人员上门就告知消费者他们是康佳公司维修人员,公司有规定对上门维修的电视机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消费者不理解还没检测就要求收费,认为这种行为太不合理。

经营者反映,康佳公司为避免过保的用户产生维修上的经济纠纷,对过保的用户按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上门人员按规定必须在维修前告知消费者分公司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消费者说的没修就要收费。经维修人员对故障的排除或确认,并告知所产生的修理费用。如果说用户觉得维修产生的零件费用金额或高或低,维修值不值完全由消费者决定。最后张先生决定不予维修,康佳公司只向消费者收取20元的上门费用,完全符合收费标准。

案情分析:本案中消费者的观点是还没检测就要收费,太不可理解了。这主要是消费者对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不了解所至,这可以理解。但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家电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向消费者作出细心的解释。再者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消费者最终接受了经营者作出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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