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补正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般如何处置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法》并未明确补正的期限和逾期补正的后果。
一般行政许可机关在告知补证材料时会同时告知补正期限,以及不及时补正的后果,一般后果为:超过期限视为放弃申请。这也意味着如果逾期补正,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各地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申请人可以咨询当地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期限有多久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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