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
时间:2023-07-06 19:25:43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会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但是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因此,要想财产得到继续保全,在法院责令追加担保时,应及时追加。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3、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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