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条件: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1、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要件中目的的内容。只要行为人出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骗取了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即使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也成立本罪。
2、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有两个前提: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现实的或者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性质。否则,不成立本罪。
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中小学校印章、中小学生的成绩单,为中小学生去国外就读骗取签证。这种行为只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再如,赵某为某公司经理,为了营利,超出经营范围为他人办理签证。赵某制作虚假公司文书,证明7名出境人员为其公司人员,并出具财产(担保)证明,为7名出境人员办理旅游签证,使7名人员得以出境。由于持该签证出境的行为并不构成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也不属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所以,该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
3、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二、骗取出境证件刑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