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涉嫌绑架罪辩护人需要遵守哪些辩护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绝大多数绑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绑架受害人的目的可能都是为了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勒索,对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也不是专门按照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的,如果以拐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并且也实施了相关的拐卖行为,则按照拐卖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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