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本票是签发的,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他们两种的区别在于:汇票是有委托付款人支付的,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的,还有汇票是可以指定日期的,而本票是没有的。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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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汇票
第一章汇票的开立和格式
第一条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
2.无条件支付一汇票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者,而其最后1日为法定假日,则其期限可延长至假期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假日,包括在应计算的期限内。
第七十三条法定或合约上的期限不包括该期限开始之日。
第七十四条宽限日,不论是法律上或司法上的,均不予适用。
第二编本票
第七十五条本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期的记载;
4.付款地的记载;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7.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
第七十六条欠缺前条所载任何内容的票据,无本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票据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签票人的住所地;
未载出票地的本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下列有关汇票的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适用于本票。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及宽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下述规定亦适用于本票:有关汇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点付款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利息的规定(第五条);应付金额的差异(第六条);在第七条所述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未获授权者和越权者签名的后果(第八条);有关记载不全汇票的规定(第十条)。
下述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本票:有关以担保方式保证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根据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担保时未指明被保证人姓名,视为为本票的出票人保证。
第七十八条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同。
本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见。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日期,须由拒绝证书证明(第二十五条),拒绝证书日期即为见票后期间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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