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档案的接受及转移工作。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对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时,应持单位劳资部门介绍信和需要移交的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审核、接收就业转业人员档案、中等毕业生、退学学生档案及其他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与因私出国人员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往该人出国前或被判刑、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四)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的,应按下列规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1.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2.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保障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在办理了《用工簿》后,将雇主及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档案另行管理;
4.失业人员转往外区、县或转出本市时,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无误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将档案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一并于10日内,转往失业人员新的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
5.外省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持当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函及在本市办理的用工手续,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五)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30日内,将档案转入失业人员所在街道(镇)劳动科。
(六)街道(镇)劳动科根据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参军、升学、自谋职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补习出具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出国的失业人员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七)街道(镇)劳动科要建立分类管理的档案库。
[参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1996年7月24日京劳就发[199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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