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时间:2023-06-05 18:13:03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档案的接受及转移工作。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对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时,应持单位劳资部门介绍信和需要移交的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审核、接收就业转业人员档案、中等毕业生、退学学生档案及其他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与因私出国人员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往该人出国前或被判刑、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四)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的,应按下列规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1.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2.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保障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在办理了《用工簿》后,将雇主及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档案另行管理;

4.失业人员转往外区、县或转出本市时,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无误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将档案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一并于10日内,转往失业人员新的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

5.外省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持当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函及在本市办理的用工手续,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五)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30日内,将档案转入失业人员所在街道(镇)劳动科。

(六)街道(镇)劳动科根据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参军、升学、自谋职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补习出具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出国的失业人员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七)街道(镇)劳动科要建立分类管理的档案库。

[参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1996年7月24日京劳就发[1996]175号)]

全文8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私营企业 最新知识
针对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